中文摘要 |
"基於漏稅罰之處罰性質,關於漏稅處罰訴訟案件之舉證責任,應取向於刑事訴訟程序,以「有疑,即作有利於納稅人之認定」作標準,由稅捐機關就納稅義務人逃漏稅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同時,原則上應以直接證據之證據方法來證明漏稅事實,並採取「無合理懷疑」之高度證明程度。漏稅之處罰應以人民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實務上仍乏具體穩定之標準。就此,本文認為應對漏稅故意過失之案例予以類型化,並持續對法院在個案裁判關於故意過失之認定,進行檢討,使法院判決符合舉證責任之法理,並使法官形成心證之過程透明化,並具可預測性。此除助益於司法安定性、疏減龐大的稅務訟源,更使納稅人之權益獲得確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