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容許納稅義務人錯誤溢繳稅款,得於5年內申請退還,然因該規定過於寬泛,以致衍生諸如該條可否適用於非納稅義務人而溢繳稅款的情形?是否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適用法令錯誤?或當課稅處分已具形式確定力,得否再申請退還?以及納稅義務人可否就發生既判力的案件,重行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請求?司法實務及學理上固有類推民事不當得利,來解決稅捐稽徵法第28條錯誤溢繳稅款所遭遇的問題,雖不失為方法之一,然仍有其侷限,且未盡周延考量稅捐給付的公法性質,最終仍應朝向建構稅捐法自身的「公法上返還請求權」制度,始可有體系、完整地解決錯誤溢繳稅款的法理疑問,同時也可更進一步地提供更為周延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