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只有在足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之後,才有資格就納稅爭議申請行政復議,只有經過行政復議之後,才有資格就納稅爭議提起行政訴訟。該款規定是否過份地限制納稅人的救濟申請權?在稅務行政案件中,這是一個經常引起爭議和思考的問題。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明確法律限制個體權利合理性的標準。文章認為,法律限制個體權利必須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和明確性原則及其標準。用以上原則及標準來檢驗該款規定,可以發現它違反比例原則,構成明顯的不合理。鑑此,該款規定應當儘快修改,取消對納稅人救濟申請權的不當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