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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民商法雜誌
201109 (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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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情勢變更的類型化分析
作者
宋宗宇
、
王熱
中文摘要
"雖然「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辦法第十八條),但它往往並不親自實施實際的「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具體工作,而是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授權,委託特定的企業承作土地的一級開發,或者說從事前期開發整理儲備土地。將土地儲備機構視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事務輔助人時,土地儲備機構和前期開發整理儲備土地的企業之間的關係,屬於事務輔助人和相對人之間的關係。"
起訖頁
21-39
關鍵詞
情勢
、
情勢變更
、
情勢變更原則
、
類型化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期數
201109 (3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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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約爭議之仲裁判斷撤銷訴訟
該期刊-下一篇
試論高層建築火災的法律規制以「上海大火」為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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