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有關從屬性之實質內涵,應僅指人格從屬性而言。勞動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的區別,係依據負有提供勞務之人之人格從屬性的程度而定,而不是依據其「有無」人格從屬性而定。本案中,首先應視原告是否係依據有限責任公司法有關(委任)經理人之規定而被選任。果如此,原告之權利義務應依公司法及民法的規定處理。所謂委任經理人兼具勞動者雙重身分之現象,並不容許存在。其次,如果原告只是單純地為被告以經理人的名義所「僱用」,以提供職業上的勞動力換取報酬,則其自始僅具有勞動者之身分。本文謹建議中國大陸立法者儘速將從屬性明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以釐清勞動者與高階管理人員(委任經理人、董監事)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