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謂民法典的體系,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具有內在有機聯繫的規則體系,也可以說是將民法的各項規則有機地組合在民法典中的邏輯體系。在民法典編纂工程已然啓動的情況下,學者與立法者所面臨的首要難題就是應當如何建構與確立民法典的體系。近代意義上的法典作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體系化與嚴密邏輯性的法典。體系性與邏輯性不僅是民法典的內在要求,而且也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體系性與邏輯性的「民法典」只能稱為「民事法律的彙編」,而不能稱為民法典。要構建完整的民法典體系,首先需要要明確民法典體系的內在邏輯。並且,民法典的制訂乃基於法典化的理念,即將涉及民衆生活的私法關係,在一定原則之下作通盤完整的規範,1而首先確立居於民法典的支柱與骨架地位的民法典體系,可以發揮預先規劃、提綱挈領的作用,使民法典層次分明、構造嚴謹。因此,民法典體系的確立對民法典的制訂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關於如何構建民法典體系的問題,在民法學界曾存在過廣泛的爭議。我認為,大陸民法典體系應當由民法總則、人格權、親屬法、繼承法、物權、債權總則、合同法、知識產權的一般規定、侵權行為法構成。下面擬就民法典體系構建中的幾個爭議較大的問題談一點初步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