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對於具體案件的「司法外陳述」可能干擾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然而檢察官的「司法外陳述」也涉及「言論自由」的基本價值,因此司法倫理規範應該權衡「公平審判」與「言論自由」的利弊得失,依據各國法制環境與歷史文化,採取最妥適的政策選擇。 本文以美國ABA「(法律人)專業行為規則典範」關於「司法外陳述」的規定及其案例作為討論主軸,從檢察官的角度探討基本理論的正反主張,個案爭議的法律見解、檢察官的特別義務及美國司法實務的操作現況,並且對照觀察臺灣司法相關爭議的法律分析。 研究結論主張應該區別陪審團審判及法官審判的本質差異,參酌臺灣司法環境的特殊因素,對於檢察官的「司法外陳述」採取較為寬容的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