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當著作權人發現其著作權受到他人擅自以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時,著作權人得依據著作權法規定向涉嫌之侵害行為人提出相關之民事及刑事訴訟。此時,遭受原告或告訴人提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可於訴訟中提出之抗辯,除在程序上,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否消滅(即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之二年間,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之十年內行使該請求權)、告訴乃論之罪的刑事告訴是否已逾告訴期間(即應自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期間內提出刑事告訴),以及其他諸如告訴程式等是否合法等之一般抗辯外,基於著作權之性質,被告在著作權法上亦可依序提出各種實體之抗辯,其通常包括:一、原告或告訴人主張之著作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二、縱使其著作受到著作權保護,而原告或告訴人是否為有權提出訴訟之著作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三、縱使前兩個問題均成立,然被告之行為是否屬於對原告著作著作權之利用以及二著作是否構成實質相似?四、再縱使前三個問題均成立,惟被告之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允許得對他人著作合理使用之行為而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