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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金錢損害賠償之訴與聲明之擴張
作者 姜炳俊
中文摘要
"訴訟合法要件列明於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於此應討論者,為當事人之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以及法院之管轄權。一、甲補習班屬合夥組織,為非法人團體,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應視其是否設有代表人,是否有獨立財產,是否有一定名稱,是否有事務所,符合非法人團體具有當事人能力之要件(民訴法四十Ⅲ),實務上肯定合夥有當事人能力。法人與非法人團體實務上認為無訴訟能力,應列其代表人X為法定代理人始為合法(民訴法五二)。二、乙商號由M獨資開設,實務上獨資商號不具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應改列M為被告始為合法。M十九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父母允許為獨立營業,關於其營業為有行為能力(民法八五),依民訴法第四五條有訴訟能力,M為被告得獨立為訴訟行為。三、被告M住所地所在的台中地院為普通管轄法院(民訴法一Ⅰ),又本件訴訟乃基於不動產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履約交付移轉標的物,並非不動產物權涉訟之專屬管轄事件,依民訴法第十條第二項,不動產所在地之基隆地院得為特別管轄法院。"
起訖頁 14-15
關鍵詞 金錢賠償損害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501 (2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物權法定原則與限制
該期刊-下一篇 致命反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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