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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訴訟制度:第二講—二審構造與訴訟制度
作者 黃朝義
中文摘要
"第一審法院為終局裁判後,上訴期間屆滿前,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時,訴訟尚未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唯第一審法院認有成立和解之望者,依民訴法第三七七條第一項規定,仍得隨時試行和解。而甲對乙的三百萬元借款債權請求加入為合解條件,為訴訟標的以外事項,得為終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目的,與訴訟標的事項一併成立和解。本題和解成立,同時終結訴訟之一部(B債權之請求),雖然和解內容絕大部分為訴訟標的以外事項,依民訴法第三八條之一規定,仍得為執行名義。"
起訖頁 80-94
關鍵詞 續審制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408 (2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刑法總則:第十講—罪責(有責性)
該期刊-下一篇 稅法連帶債務的成立及責任範圍 - 以遺產欠稅類推民法概括繼承的實務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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