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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評土地法第二三三條規定補償費發給之生效時兼評大法官釋字第五一六號解釋
作者 翁曉玲
中文摘要
"乙得依民法第二二九條第二項及第二五四條解除甲、乙間之承攬契約。蓋債務人於應給付之期限內,能給付而不為給付,為債務人給付遲延。債務人遲延其要件,首先該給付必須為能,且債務已屆給付期,如給付期無確定期限時,依民法第二二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負遲延責任。「無確定期限」是指,1期限之屆至為確定事實,但何時屆至,則未確定,此與民法第二二九條第一項,期限屆至為確定事實,且給付有確定期日,或民法第三一五條未定清償期之給付,得隨時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者,究有不同。"
起訖頁 30-31
關鍵詞 補償費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307 (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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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下一篇 民主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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