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法新修訂條文(下稱新法)改採爭點集中審理主義,而要求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爭點曉諭當事人(第二九六條之一)。此項規定被認為同時具有之意義是:責由法院進行有計畫之審理,為此應將本案審理分為爭點整理階段及調查證據階段,於爭點已釐清後,始行調查證據。準此而言,為達成集中調查證據或促成審理集中化之目標,法院有必要先行掌握爭點,應無容疑。問題是,行爭點整理之結果,是否必須一律即行集中調查證據?是否於集中調查證據後,必逕為本案判決?是否亦有應該或宜於循訴訟上和解之途徑,而不以判決方式解決紛爭之情形?如何運作程序,始較能貫徹新法增設爭點整理、爭點簡化協議程序之立法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