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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200102 (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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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韓國二年司法改革簡介以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改革為中心
作者
梁熙喆
、
劉恆妏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即指為證明被告之罪行,被告自白以外,仍須有補強證據為之補強,否則不得作為認定犯罪證據。此一補強法則之目的乃在於避免法官及偵查機關偏重自白或強取自白而形成誤判。至於,共犯自白所存有之危險性(如栽贓或推卸責任之情形)以及如何防止該危險發生、甚且法官單憑共犯之自白達到得以為有罪之心證認定,是否仍須有補強證據為之補強等,法律上卻全無規定。"
起訖頁
187-196
關鍵詞
司法改革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102 (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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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犯的迷思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五七號判決暨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號判決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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