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各國民事法規對於請求權之行使大部分皆有時效之規定,使權利狀態不至永不確定,以保護交易安全,並維持社會秩序。時效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我國採德國立法例,於民法總則第六章第一二五至一四七條規定消滅時效,於物權編第二章第七六八至七七二條規定取得時效。物權編第一章第七五八至七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制度,另土地法總則編、地籍編及土地登記規則對於不動產登記有更詳細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與地上權等六種他項權利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五條規定應登記之土地權利,其得、喪、變更應經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始生公信力。不動產登記請求權亦為請求權之一種,同樣為時效所規範之客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