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洪福證劵違約事件發生後,證交所為填補交割結算基金之損失,乃提議仿照外國作法,依證交法第一五三條之規定,要求全體證劵商負擔連帶債務或保證責任而引發爭議。就此爭議,本文由實務之現況配合相關法令,自交割結算基金之法律地位及證劵商與證交所對交割結算基金之權利義務著手,認為在現行規定及制度下,除違約的證劵商外,其他證劵商對交割結算基金的損失毋庸負連帶責任。且未來如擬將交割結算基金改為證劵商連帶責任,宥於公平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只能透過修法的途徑解決,尚難以簽定契約之方式達此目的,而連帶責任範圍的劃定及證劵交易所體制的調整,均是應予考量的重點。(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