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男女平等、男女平權乃現代法之基本理念,我國憲法第七條及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現行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亦明文加以保障,民法自應貫徹憲法之意旨,根除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之規定,以實現男女平權之理想。基此,綜觀我國現行之民法,其當初立法之時可謂係一革命性之立法,廢除了中國固有之男尊女卑的觀念,實屬難得。惟本法之規定仍有不盡符男女平等之處,且亦迭經歷次修正,而司法院亦見有多號解釋,如關於祭祀公產之繼承(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 、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之解決(釋字第三六五號) 等。作者於文中亦提出民法親屬編之修正芻議,如,關於女子之再婚期間規定,立法論上宜將第九八七條及九九四條全部刪除;另外,關於夫妻財產制、離婚後子女之監護問題、父母對子女權利之行使、未成年人監護之法定監護人選定等規定,亦宜一併檢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