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律從不同的角度與視閾來看主要有社會控制、社會規範、衝突解決等功能。法律功能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與法律的作用等同起來,但與法律的價值和目的則有著取向與狀態、主觀意志和客觀後果的區別。當前經濟法學界主要從其他學科的視角、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或經濟法應實現的某一特定價值、專屬目的和經濟法的本質出發對經濟法的功能進行了研究,大多提出經濟法的功能應至少包括控制或者調控、整合和分配。研究存在的不足表現爲一是對經濟法的功能研究具有模糊性,二是功能概括具有封閉性,三是過多借用其他學科的知識和術語,缺乏自己的學術範式。因此,我們在研究經濟法功能時應立足于法理學基礎理論、經濟法文本自身、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經濟法的本土性和民族性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