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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身體隱私部位」之涵義
作者 蔡蕙芳
中文摘要
本案的爭點涵蓋事實上爭點與法律上爭點。茲於下分述之:壹、本案事實上爭點在於,被告的行為究竟是如原告所指出之「以其所有之數位相機接續以由下往上之方式拍攝蕭身體隱私部位之大腿內側鏡頭」,或者,如被告所陳述之「只是好玩,將相機放在臺糖量販店餐飲區的餐桌上向坐在對面的告訴人蕭拍攝其大腿」?貳、本案的法律上爭點則是,被告拍攝告訴人坐在座椅上之大腿之行為是否已經構成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罪?原告認為,偷拍自蕭下半身之影像,係涉犯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罪。被告主張:「大腿是否隱私部位實有再討論的空間」。
起訖頁 114-122
關鍵詞 拍攝身體行為身體隱私部位未遂既遂科技產品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102 (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惟司法官與公務員方值得刑法保護?--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例評論
該期刊-下一篇 短裙下的大腿是隱私部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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