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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前契約說明義務之形塑與界線--評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民事判決
作者 向明恩
中文摘要
在傳統私法自治理論影響下,契約當事人在契約締結前為維護自己利益,自應各自盡力充分調查與契約締結有關之事宜,故前契約階段有關之說明或資訊危險,當事人自應各自承擔與各自負責。惟實務與學界均無異議的肯認有所謂「前契約說明義務」,該前契約說明義務形成之正當化事由為何?而前契約說明義務之範圍與射程,在個案上將如何界定?於違反前契約說明義務,而致締結不利益契約時,受損之一方又得為如何之主張?本文將透過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民事判決逐一解析上述之提問。
起訖頁 171-181
關鍵詞 前契約說明義務之範圍活動性體系信賴理論締約上過失不完全給付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1103 (19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人之砒霜我之蜜糖--從原創性觀點評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五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喜馬拉雅條款與獨立承攬人責任--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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