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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107 (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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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險契約復效與可保證明
作者
汪信君
中文摘要
某甲與保險人A訂立人壽保險契約附加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於訂立契約後,因未能按期繳交保險費而致契約效力停止。停效期間經過七個月後,始向保險人申請恢復效力。此時某甲依據保險人所提供之健康申告書填寫相關事項時,刻意隱匿其於停效期間業已發現罹患癌症之事實。而於復效後,被保險人復又因同一癌症疾病住院治療。於治療後始向保險人請求相關住院醫療保險給付。試問:保險人針對健康申告書之不實告知所得主張之權利為何?又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責任?
起訖頁
24-25
關鍵詞
復效
、
停效
、
可保證明
、
人壽保險
、
健康保險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107 (10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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