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原公務員甲因任職務關係借用機關A所管理之宿舍房屋,嗣因A欲整建辦公廳舍,乃發函通知甲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請求返還該房屋。甲接獲通知後拒不搬遷,A乃向地方法院提起遷讓房屋之民事訴訟,並經最高法院裁定確定A勝訴,甲應交還該房屋。甲遂主張其配住該房屋,係自費修理並增建部分入住,其退休時為委任官職等,依行政院二三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訂頒之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下稱「本方案」),可於騰空交還房地時領取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的搬遷補助費,而向A請求發給該項費用,惟A否准所請。試問:甲若對於A否准的表示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