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由於國際交流頻繁,內國之外國人犯罪後回到其本國之案件增加,尤其財產犯罪、經濟犯罪、藥物犯罪及出入國管理法規之違反等,造成受害之內國人須前往外國追訴犯罪,加害之外國人須回到內國蒐集證據,其結果對雙方皆不方便;甚至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國家間發生複數追訴或重複追訴問題。此外對犯罪人言,於審前不必羈押之輕罪案件,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該外國被告除無須為接受犯罪國追訴執行而被限制在其國內,另改由其母國依內國訴訟制度進行審判,不論防禦權行使、量刑及矯正教育,必較在外國追訴執行有效。另就犯罪國言,除可直接減少監獄人犯外,就法秩序維持言,亦可以避免下述外國人犯輕罪不受罰之不公平問題。故刑事追訴之移管漸被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