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原告甲以其子乙為被保險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二百萬元,並指定甲為受益人。保險期間內之某日,乙自行以圍巾及女用浴帽緊密纏繞頭、頸、軀幹、陰部及大腿,並以細棉線纏繞頸部,而為追求性刺激之自慰行為,然卻導致呼吸道無法透氣而窒息死亡。甲據此請求丙公司給付保險金二百萬元,然丙公司拒絕給付,並抗辯:乙因上述原因死亡,難謂其對死亡結果無法防範預見,自非屬意外,應係故意自殺;再者,乙既自願從事窒息式性活動,而故意自陷於死亡危險之中,且係於相當長時間處於高度危險狀態,致其顯難使自身脫離危險狀態而終於導致死亡之結果,其行為無異於故意使危險發生,屬於「類似自殺」之行為,與故意自殺、犯罪行為相同,已違反保險契約之最大善意原則,被告自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