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票據抗辯者,乃票據債務人對於票據債權人向其票款之請求,得提出實體法上之事由抗辯,而合法的拒絕履行謂之。此與民法上之抗辯權略有不同。按民法上之抗辯權者,乃對於相對人給付請求權之行使,得予排除之權利,其作用在對抗請求權之行使,並非否認其請求權之存在,如消滅時效抗辯權(民法一四四)、期限未至抗辯權(民法二六四)、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七四五)等是。至於票據抗辯,除涉及上述抗辯權之事由者外,並包括根本否認債權人請求權存在之抗辯事由在內。例如票據應記載事項欠缺之抗辯、票據偽造之抗辯等屬之。關於票據之抗辯與後述的票據之喪失,通稱為票據權利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