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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可累積可再參加分配特別股與普通股之盈餘分配差異與計算
作者 林國彬 (Kuo Bin Lin)
中文摘要
A上市公司於二一年一月一日為籌集資本,經股東會決議以面額新臺幣(下同)每股十元之發行價格,發行甲種特別股二千萬股,合併計算其已發行之普通股二億股,實收資本總額共計二十二億元。A公司章程第八章甲種特別股記載如下:「1.甲特於每年稅後可分配之盈餘有優先於普通股分配之權利,甲特之股息及紅利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六,自發行日起依發行價格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2.若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時,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及紅利累積於以後有盈餘之年度優先補足,甲特收回時,公司應於當年度或以後各年度優先全數將未分派之股息紅利補足;3.甲特得以每五股對一普通股之比例,再參加普通股之盈餘分派(其餘略)。」自十年前甲特發行後,A公司迄去年止均無盈餘可供分派,去年因景氣回溫,於彌補歷年虧損及提撥各法定項目後,尚有可分配盈餘達三十億元,董事會決議於今(二一一)年股東常會提案一次性的分派甲特每股六元之現金股息,普通股每股現金股息•二元,及每千股無償配發一百股之股票股息,董事會決議當日A公司股票收盤價為每股十元整。試問:若股東會對董事會之提案照案通過時:一、某乙持有甲特十萬股,問某乙今年度的可能分派之現金及股票之股息股利各是如何?二、某丙持有普通股二十萬股,假設分派基準日之收盤價與董事會決議日之收盤價相同且繼續為股東,某乙今年度可能獲得分派之總價值約為如何?
起訖頁 22-23
關鍵詞 特別股可累積特別股可再參加分配特別股盈餘分配董事會決議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105 (10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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