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要掌握現行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的第一審審判程序如何進行,並不宜從「審判」作為思考的切入點,而應該從司法當權者的「能不審就不審,能略審就略審」心態作為觀察起點!就所謂「通常審判程序」的觀察,亦復如是!照道理,「通常審判程序」和「審判期日」應屬同一概念和同一範疇。但由於案件日趨複雜,為「讓訴訟程序密集而不間斷進行,則於開始審判之前,即應為相當之準備,始能使審判程序密集、順暢」,所以於刑訴法第二七三條別立「準備程序」規定。在此情況下,現行的「通常審判程序」乃由「偶然」的「準備程序」因為第二七三條第一項規定為「得」行「準備程序」,而非「應」行「準備程序」和「必然」的「審判期日」所前後銜接而構成。然而這個本應為「審判期日」而為「準備」的「準備程序」,現行規定卻隱藏著反目的的「準備不進入『通常審判程序』的『審判期日』」規定和「準備『部分』拒絶審理」規定。換言之,「準備程序」所「準備」者,毋寧實質成為「準備不行或有限行『通常審判程序』」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