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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參加某電視台歌唱比賽節目,一路過關斬將,人氣大增。然而甲在報名參賽時,眼見其他報名參賽者的學歷傲人,因而將自己的某技術學院之畢業證書影印,在影本上塗改學校名稱為某國立大學後,將之再次影印,以第二個影本連同報名表交予節目製作單位。後來因人紅是非多,於歌唱比賽總決賽前遭人踢爆甲學歷造假,甲遭媒體輿論之批評,故而退出比賽,以致於無緣封王。試問:甲在畢業證書影本上塗改的行為,以及將塗改的影本再影印而持以報名歌唱比賽的行為,是否可成立刑法第二一二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以及刑法第二一六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