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改善」為我國行政法制的特有用語,散見於部門行政法規中,為當前行政管制的重要樞紐機制之一。惟關於限期「改善」的內容為何,法律多未明定,加以屆期仍未改善的法律效果不一,有「得連續處罰」、「得按日連續處罰」、「得按次處罰」、「得停止營業」或「廢止其設立許可」等,亦有須先限期改善,始得處罰之規定,致使「限期改善」的法律性質、制度目的及適用原則始終不明。儘管各機關訂有「執行要點」、「處理原則」或「執行準則」等行政規則,作為執法之依據,實務上仍常見爭議,甚至衍生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問題。本期即以1則有關殯葬設施管理之行政法院判決為範例,解析限期改善的規制內涵及其與誠信原則之關聯,以供實務參考與學術研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