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探討性平會調查報告在法院審查中的法律性質、證據效力及正當程序等爭議。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法院審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審酌」性平會調查報告,顯示這調查報告是司法審查中重要的參考依據。然而,實務上性平會調查報告多被認為屬學校內部調查文件,並非行政處分,但其結論常直接影響教師工作權、學生教育基本權及名譽權等基本權利。本文透過分析相關法規與判決,指出法院對性平會調查報告採取「實質審查」趨勢,強調應審查其程序合法性與證據可信度,並不得僅憑調查報告作為懲處依據。本文認為,為兼顧性別正義與程序正義,性平會調查應強化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如陳述意見、對質詰問及救濟機制,並建議立法明確界定其法律效力,以確保司法審查的統一性與人民基本權的實質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