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過去發生6家保險公司因為清償能力不符法定標準而遭主管機關進行退場處理,其中4家問題壽險公司係以標售資產與負債方式處理,除少數問題資產與訴訟保留在接管人安定基金持續處理,其他所有資產與有效保單均由得標公司概括承受,但是壽險的長尾性質使得問題保險公司的標售墊付金額與未來實際給付的保險金額可能有落差,且因我國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規範有所變動,也造成承接問題保險公司之得標公司面臨新規範之要求而有巨額增資之困難,因此,本文擬介紹美國破產重整實務上作為大規模侵權責任對龐大或有負債以「重整信託(liquidation trust)」作為處理架構的模式,研議其作為我國未來處理問題保險業退場模式的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