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行為之處理,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以對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行政處罰,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刑事制裁為原則,惟自105年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後,施用毒品者的成癮特性,及該特性不適合以戒治所、監獄等機構式處遇來因應的課題漸進浮現,故而在刑事政策,施用毒品者的定位從罪犯轉型為病患,並且在前揭政策實行,及關聯制度、司法實務見解修正下,逐步以防止他們進入監獄、再犯為目的,推行起訴前透過緩起訴處分實施社區處遇的模式,而該模式的理念,是由檢察官、觀護人督導施用毒品者,再由該地區的毒品防制中心評估其等需求、媒合醫療或其他社區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