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係指確定判決就其裁判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所為之判斷內容,對後訴法院與當事人具終局之拘束力而言,乃民事訴訟制度實現其解決兩造紛爭、落實自己責任、體現程序保障與追求訴訟經濟等目標所不可或缺之重要制度,則其對象範圍如何劃定?作用內涵如何界定?等問題,自與當事人之程序保障乃至於訴訟制度之適正運作等節,關係頗切,此同時為本件最高法院判決之核心爭點。對此本判決諭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範圍,於涉及金錢債權存否而涉訟時,應結合原因事實始能具體判定,且前訴判決之既判力,不僅在後訴請求與前訴請求間具備同一或矛盾關係時有所作用,即便在前訴請求構成後訴請求之先決法律關係時亦然等旨,爰廢棄逕為相反認定之第二審判決,符合學說理論與裁判實務歷來之一貫見解,值得贊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