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題前期選評有關「國家賠償、不當得利與誠信原則」之民事裁判,發現誠信原則於國家賠償事件之適用,存有行政法與民事法秩序規範交錯與定位不明的現象,有待梳理,文末「附論」指出:以民法思維處理公法問題,可能混淆請求權基礎的法規構造與法理思維、壓縮行政法學理的開展空間,同時於註28提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既言『公法上單方施惠行為』、『行政法之誠信原則』、『行政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卻以民事事件處理,亦有相同問題,另文探討。」職是之故,本期即以該判決為中心,專文正論詳析,期能引起學說與實務對此問題的重視,提升行政法學理的可開展性與誠信原則於行政法領域的可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