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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憲法訴訟——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一、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規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第3項規定:「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第4項規定:「前2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75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80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第5項規定:「依本法第12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第6項規定:「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及第95條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之憲法訴訟法第95條規定,於該規定本次修正公布後繼續適用。
三、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起訖頁 1-21
關鍵詞 憲法訴訟權力分立程序自主權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2601 (2026: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既成道路——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4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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