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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
作者 許絲捷
中文摘要
為了有效防制不斷的聚眾鬥毆滋事,於2019年修正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作為回應的刑事手段。修法前,係依照刑法傷害罪章各罪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處理街頭聚眾鬥毆案件,其中除傷害罪外,還有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傷害罪係告訴乃論之罪,而聚眾鬥毆罪以「致死或重傷」為客觀處罰條件,若被害人不提出傷害告訴,又無「致死或重傷」之情形,即無法以傷害罪或聚眾鬥毆罪相繩。
起訖頁 41-52
關鍵詞 妨害秩序聚眾鬥毆聚眾施強暴脅迫適性犯抽象危險犯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601 (1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0779836202601163005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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