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縣Y鄉老嫗乙於2003年4月11日上午欲赴其所有之農地工作割草,行經溪埔地時,不料卻遭七、八隻無主之遊蕩流浪犬(野狗),該群體野犬一聲不發逕行攻擊乙,致乙被咬中左頸動脈,血流不止,失血過多致死於該地,乙之配偶X及直系血親卑親屬X1、X2、X3乃於事發後數日向Y,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請求國家賠償新臺幣200萬元之殯葬費及精神慰撫金,並自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認該群流浪犬存於Y鄉該地已有一段長久時間,且已數次通報Y鄉公所有咬傷路人及其他農民事由,Y鄉公所毫無作為,已構成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生命之要件(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惟Y鄉公所卻堅決拒絕該賠償協議,X及X1、X2、X3爰於2年內以Y為被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