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融市場長期存在機構家數過多、業務重疊與過度競爭等問題,使併購成為金融業擴張事業版圖、增加競爭力之重要手段。2024年台新新光合併案件(下稱「新新併」),中信金控突宣布對新光金控進行非合意公開收購,致首次發生「合意併購」與「非合意收購」並存情形,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以收購對價包含「現金加新股」為其一理由否定中信金控之申請,快速結束此一紛爭。2025年6月及7月,金管會迅速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回應「新新併」案所生之監理疑問,但該版本使非合意併購於實務幾乎不可行,引來外界不少批評,最終於同年11月公告版本再作調整,保留非合意併購的運作空間。如此監理政策上的峰迴路轉,饒富趣味,值得研究其轉折理由,並分析其優劣。本文以「新新併」案作為研究發軔,首先回顧案件事實發展背景與脈絡,其次探討主要法律爭點與金管會審查中信金控之公開收購標準,再分析後續法規之修正與制度影響,最後提出對臺灣對於金融業併購監理架構之反思與制度啟示。本文期能透過對此一案例的研析,研討金融監理在對待金融整併時應持的立場與態度,並提出反思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