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為辦理地政業務,在中央及地方分別設置地政主管機關,並於各縣市設立地政事務所。我國的地籍資料係於光復初期,以日治時期辦理之地籍測量成果為基礎,受理土地總登記。而日治時期的土地登記業務,是由地方法院掌理,並在各地方另行設置出張所或登記所。因此我國地政事務所的前身,是源自於日治時期的地方法院及其所屬之出張所或登記所。 臺灣光復之初,政府為辦理土地總登記,分別在不同地區設置土地整理處或分處,受理相關申報及審核業務,嗣後這些整理處或分處改制為地政事務所。後續因地政業務大量增加,各縣市政府分別增設地政事務所;但也有少數合併者。時至今日,除金門、馬祖的土地登記業務直接由金門縣地政局、連江縣地政局掌理,未另行設置地政事務所之外,其餘縣市均由地政事務所掌理,總計全臺有108個地政事務所。本文就日治時期至今,各地政事務所的沿革,包含設置的時間、由來等,進行初步的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