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實質法益理論在風險社會面臨法益概念抽象化與法益侵害空洞化的疑問,形而上層面的根源是某些集體法益已經超出了傳統實質法益理論個人主義哲學基礎的射程。試圖從形而上的角度更新實質法益概念的諸新興進路中,回歸康德哲學的抽象法權法益、挖掘法益侵害的形式邏輯內涵與抽離法益主體的系統論法益觀進路都存在疑問。獨立的集體法益真實存在,傳統實質法益理論的解釋力缺陷集中指向獨立的集體法益犯罪,因此實質法益理論更新的重點是確定值得刑法保護的獨立的集體法益。獨立的集體法益的確定與解釋應當在實踐哲學的場域中進行,具體來說,在實踐哲學視閾下通過刑法解釋學方法由判斷者代入一般人標準對處罰範圍的取捨進行反復操作,最終反向確定值得刑法保護的具體的獨立的集體法益。抽象法益存在於實踐中,也必須在實踐中理解與檢驗,這就是實質法益概念的實踐哲學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