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適用要想具有融貫性、可預測且滿足正當性的要求,需要去探尋刑法背後的刑法,即刑法的元理論。刑罰理論、犯罪論和刑法理論都可以歸入刑法元理論。刑事憲法學、以現行刑法的適用為導向的刑法教義學都不能滿足這樣的要求。德國當前社會的碎片化,生活世界的數字化,以及歐洲化和國際化,使得形成於50年前以法益侵害為中心的犯罪論體系已經過時。近年來刑法基礎理論的研究不足,更多的是刑事政策角度對個別問題的論題式討論,刑法科學內部越來越僵化,對外也逐漸失聲。刑法元理論應當因應社會的變化予以反思,對自身進行必要的修正,才能既保持對現行刑法的解釋力,同時又能批判性地伴隨立法和司法。因此,刑法元理論應當更新方法,以義務違反作為犯罪論和教義學的建模基礎,在刑事政策上審視立法時,應當關注規範的違反,重視憲法上的比例原則,以克服法益侵害說視角狹窄的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