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等置判斷面臨著方法論基礎的質疑。所謂等置判斷,是以待決對象、已決對象、比較中項為基本要素的個案比較,表現為詮釋學循環和眼光往返流轉的形態。等置判斷是解決刑法中事實與規範不對稱及其引發的等置問題的必然選擇。這構成了刑法上等置判斷的必要性淵源。通過等置判斷過程的型塑,可以發現,等置理論淵源於哲學詮釋學引發的對法律判斷認識的轉變,與哲學詮釋學、類型思維並不衝突。此外,等置判斷既不會構成刑法所禁止的類推,也不會危害刑法的安定性原則,更不會導致刑法上的惡性循環。刑法上等置判斷具有合理性根基和合法性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