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制罪”司法邏輯不是一個純粹的理論概念,而是當追求準確定罪卻無法保障量刑妥當性時,刑法理論回應司法實踐需要的產物。只有準確把握“以刑制罪”司法邏輯在實踐運行中的樣態與問題,才可以通過理論的深入探討在司法實務層面為司法主體提供切實可行的參考方案,實現理論與實踐的雙向奔赴。從“以刑制罪”司法邏輯的實踐樣態來看,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其一,在構成要件不清晰時,通過“刑”的輕重對“罪”的構成要件予以解釋;其二,在刑法規範可能具有的文義範圍內存在兩種以上的定罪方案時,將刑罰妥當性作為一種解釋方案;其三,在具體個案中,當定罪所導向的刑罰(法定刑)欠妥時,依據刑罰妥當性重新考慮定罪。“以刑制罪”司法邏輯並非極端的實質刑法觀,而是傳統罪刑關係的補充,在疑難複雜案件中不僅具有實用價值,而且是銜接形式理性與實質正義,使二者有機統一的“黃金橋樑”。“以刑制罪”司法邏輯如何更好地“戴著鐐銬跳舞”,是我國特色刑法教義學體系構建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命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