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911號大法庭裁定之看法,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與同法第2項但書有不同之法律效果。後者係立法明文規定為上訴不可分之例外,而前者仍應受同條第2項本文之拘束,僅有在不涉及罪責事實之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7款、第10款等與行為人有關之狹義科刑情狀等不致造成判決矛盾、顯然影響於判決之正確性之情況下,方得將刑與罪分離審判,而僅審查科刑部分。
然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是否在本質上和同法第2項但書不同,以及如何調和實體正義與訴訟經濟,仍有加以研究之必要,是本文嘗試從上訴不可分之概念與突破談起,進而分析第911號大法庭裁定之論理,最後為本文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