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雖繼受附隨義務理論,但與《民法典》第509條的規範本旨並不匹配。前者背靠債法上的給付義務構造與債務轉型論,而後者區分約定與未約定義務,與統一的違約救濟理念相聯。但就歷史來看,中國債法自清末修律以來,即在立法與學說中逐步繼受附隨義務學說,早已深刻影響合同義務群的建構。完全捨棄附隨義務,並不現實。為促進附隨義務與《民法典》的體系協調,應在繼續履行、履行抗辯、合同解除及損害賠償制度中,淡化給付概念,促成統一的合同義務觀念,並引入宏觀的利益視角,進而妥善分配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靈活切換救濟措施,並構建統一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