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公證」一辭未見於我國法規範之中,然透過歷史篇章,特別是藉由Alexia M. Yates所著「出售巴黎:在世紀末資本時代之房地產與商業文化」一文,重現巴黎在十八世紀拍賣不動產時,將蠟燭拍賣制度與公證結合之場景:「…拍賣因此別有意義地呈現。它是在儀式場所完成之行為,並賦予法定形式之效力。不確定契約(contingent contract)之出賣人,係藉由公證人之裁決,為此形式之買賣。也就是說,此買賣之形式係以—從蠟燭火花燃燒至熄滅,且公證人裁決以做出神聖宣示與聲明—為核心要件,未符合形式之仿效(mimicking)行為,乃重大違反拍賣形式之要求。即使該形式要求於法律未明文定之,然不遵守此形式,係有損於公眾和公證人之職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