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我國於2017年12月27日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住宅條例),並於2018年6月27日正式施行。鑒於租屋市場的出租人普遍經常反覆出租住宅,當事人訂定之租賃契約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2條第3款規定的消費關係,但考量一般民眾難以區分租約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消費關係,故2023年2月修正租賃住宅條例(以下提及,均稱本次修法),其中第5條第1項修正為「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同時配合廢止「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