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為強化法庭活動透明度,已於民國114年6月27日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下稱法庭播送新法),並於同年7月16日經總統公布,依新法第115條第6項規定,此次修法將於公布後3個月施行,故於不久的將來,依照法庭播送新法之規定,我國法律審之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將採「原則公開播送、例外不公開播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事實審之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則採「原則不公開播送、例外公開播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此次修法對我國實務操作將造成巨大之衝擊,尤其,是如何兼顧公平審判與訴訟參與者之隱私,對此,法庭播送新法雖有概略性規定(如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6、7項),但具體應如何操作,則仍有待主管機關司法院加以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