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的違憲宣告意旨為起點,針對「政府資料二次利用」的法制建置與法治課題,以個人資料保護為經緯,進行體系性與整全性的框架分析。論述重點主要有四:首先,釐清政府資料二次利用的基本觀念;其次,分別探討政府資料於公部門與私部門二次利用的應然法制;再就特殊資料,如健康資料、通訊監察資料與跨機關資料等,剖析其二次利用的特別法治要求;最後,展望在有效率且優質的資料利用之下,提升知識加值與學術研究的產能。本文之作,期能建立清晰的法律觀念與層次有序的思考架構,俾以建構條理有據的政府資料利用法制與可資操作的憲法審查準據,並促進個人資料保護法制的進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