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於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第六十三屆大會中,以第A/RES/63/122號決議通過「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聯合國官方之中文公約名稱為:「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原文字為以大陸使用之中文表達),本文依我海商法之法律用語譯為:「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送契約公約」)。此應為國際社會中最新的國際海事公約,引起國際社會極高的注意。本公約與聯合國一九七八年海上貨物運送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即「漢堡規則」The Hamburg Rules)同樣對仲裁於國際社會海事爭議解決之功能有所規範。故聯合國本新公約第十五章(Chapter 15)仲裁(Arbitration)之規定,與其他相關之規範,對國際社會與兩岸之海事仲裁將產生如何的影響,值得我們予以密切關注與深入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