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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貿仲裁論文集
201110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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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台灣地區財產保全相關法律與實務
作者
吳光陸
中文摘要
實現權利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方法為強制執行,而強制執行必需要有執行名義(大陸稱為執行根據),但取得執行名義往往需一段時間,即以判決或仲裁判斷言,不可能一起訴或一聲請仲裁,即有判決或仲裁判斷結果,為避免債務人利用訴訟、仲裁過程中脫產,待取得判決或仲裁判斷,債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甚至有爭執之法律關係需先定暫時狀態,以保障權利。故需在取得判決或仲裁判斷前為保全,以免獲得一張無實益之判決書或仲裁判斷書。
起訖頁
147-165
刊名
海峽兩岸經貿仲裁論文集
期數
201110 (3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該期刊-上一篇
陸資入台投資保護
該期刊-下一篇
淺談兩岸財產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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